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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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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合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也许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她因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案件,可以依照对方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用财产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采用财产保全办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状况紧急,必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财产保全办法,应当及时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保全办法。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财产保全办法,应当及时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祈求范畴及办法]财产保全限于祈求范畴,或者与本案关于财物。
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其她办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及时告知被冻结财产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范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照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状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除作出保全裁定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办法。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办法,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办法。
、先予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对的,告知驳回当事人申请;裁定不当,作出新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用财产保全办法,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办法,并合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她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她财产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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