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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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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作者: 李永超刘春生发布时间: 2010-07-25 15:20:29 案情: 2007 年2月 22日8 时许, 鲁山县下汤镇村民燕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 被告人燕某某(燕某之子) 、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 燕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 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案发时, 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 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 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 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 可能是对本人的, 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 既包括犯罪行为, 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 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 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 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 骤然临之, 情况紧急, 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 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 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此, 成立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就是正当防卫应当具有正当性,正当性应从几个方面考察:一是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认识因素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识; 意志因素上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的决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使它与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防卫错误等外观上类似的行为相区别。二是防卫起因, 存在不法侵害, 其特征是: 起因的不法性和起因的侵害性。不法性是对防卫起因的法律评价, 侵害性是防卫起因的事实评价。防卫起因使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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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