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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14_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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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 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 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一九九四年度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按单位在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计征(一九九五年以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调整,视情况研究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 2%交纳,记入个人养老专户。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 一并记入个人专户。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办法,按粤社保[1993]153 号通知执行。二、关于临界工资指数计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换算,一律按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 元)除以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 元)计算。(一)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91]104 号文件规定清理后的档案工资为基础,加上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89]9 3 号、粤劳薪[1992]25 号,粤劳薪[1993]12 号三个文件规定升级的工资为档案工资。(二)执行“结构工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一九九三底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职工档案工资。(三)从事教师、护士工作的职工,按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1988] 教计字105 号、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22 号文件规定提高 10%标准工资的部分,计入换算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档案工资基数。(四)一九九三年以前工资指数的调整系数为 。三、关于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根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函[1993]533 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合同制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从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因属管理部门的变更,各用工单位不需办理停保手续,仅按“关于填写《养老保险手册》的说明”转录一九九三年(含九三年)以前缴费数据并填写“一九九四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我局省属处。单位和合同制职工个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向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交的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由我局与广州市社会劳动局保险公司协调办理转移。四、关于调整离退休职工的待遇。(一)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增加现有离退休职工的待遇;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三十元、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十元离退休金。增加的离退休金计入附加养老金。(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原享受每年一次性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改为按全年十二个月平均,计入附加养老金按月支付。离休干部的交通费,离退休的高级专家享受的特殊津贴,也并入附加养老金计发。(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发给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的通知》(粤人老[1993]07 号)规定精神,发给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处级干部每人每月二十元,科以下干部(含科级)每人每月十元,增加的交通费补贴并入附加养老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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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