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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征收.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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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3]089 号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二 00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盐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盐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互相配合, 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规划、房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规划、房产、国土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时限等(为取得上述资料,拆迁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超前进行调查、测量,被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六)市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专门账户的证明; (七) 直接委托拆迁的,附拆迁委托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 实施拆迁招投标的工程, 待确定中标单位后公布)等事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 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八条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资质年检工作。拆迁实施单位应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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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