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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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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 年 06月 19日 15时 52分 50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未成年人”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9 年6月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9月1 日起施行。 1996 年9月 23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四日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 年6月4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 18 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并采取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科协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其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工作机构设在共青团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开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开展工作;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惯,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四)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 (五)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行为****惯,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饮酒、旷课、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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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