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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土资源局 - 城区道路征、占用、收回土地和拆迁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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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征、占用、收回土地和拆迁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 2009-06-13     字体:【大中小】    双击滚屏
肇庆市城区道路征、占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方案
 
   为确保城区道路建设工程的顺利开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肇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征用(划拨)土地和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方案。
一、征用(划拨)土地补偿方案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除村民宅基地),原则上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即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每亩38000元。鱼塘、菜地的青苗和承包损失按每亩800元(只计当年)给予补偿。
(二)征用村民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500元。补偿办法结合房屋拆迁补偿一并办理。
(三)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不能调整的按有填土每亩100000元、没填土每亩70000元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1、拆除围墙,按墙体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偿;
  2、水泥地面(含灰沙)晒谷场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偿;
  3、油毛毡栅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偿;
  4、;
  5、使用已填土的土地每立方给予13元补偿(按图上所标的高度量算);
  6、竹子:大竹每丛30元,小竹每丛15元;
  7、水杉树:10米以上每棵22元;不足10米每棵12元;不足5米每棵5元;
  8、杂树:树高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5米每棵8元;不足3米每棵3元;
  9、龙眼:有果产每棵12元;无果产每棵6元;
 10、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有果产每棵50元;无果产每棵20元;
 11、大蕉、香蕉:;;
 12、木瓜:有果产每棵25元;无果产每棵10元;
  (五)占用用地单位、个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城市道路建设规定退缩红线部份的不予补偿。除退缩红线以外的实际占用部分,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不包括四月一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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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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