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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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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 通知》(赣府厅字 [2011]63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 位、个人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市人 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 施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 对县(市、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亦要相应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吉
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以及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相关项目国 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 方案和决定前需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其中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 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对符合规划的还 应出具拟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同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 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是否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5、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7、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房地产管理、工商、税务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向被征收人支付(代政府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 奖励,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9、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0、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 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11、不得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12、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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