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 制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方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制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视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承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方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视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确保食品平安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 具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标准,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平安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平安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安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平安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工程进展检测。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七〕主要食品平安指标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有效安康证明;
〔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平安标准或地方标准;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平安卫生管理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展审核。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质量监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
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