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08 年5月 28 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 结合本会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会员必须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第三条本会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员会费。第四条会费按年度收取。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一个会费年度为当年的 1月1 日至 12月 31 日。第五条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当年应交纳会费以其上年业务总收入为依据核定, 但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除外。团体会员会费核定办法如下: 上年业务总收入当年应交纳会费主城九区主城九区外不足 100 万元 10000 元 5000 元 1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 万元 15000 元 7500 元 2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 万元 20000 元 10000 元 300 万元以上,不足 400 万元 25000 元 12500 元 4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 30000 元 15000 元 500 万元以上,不足 750 万元 35000 元 17500 元 7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 40000 元 20000 元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1500 万元 50000 元 25000 元 15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0 万元 60000 元 30000 元 2000 万元以上 70000 元 35000 元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 6月 30 日前设立的交纳会费 1000 0 元,7月1 日后设立的交纳会费 5000 元, 其中主城九区外按上述会费标准减半交纳。第六条个人会员会费执业律师会员按主城九区每年每人 800 元、主城九区外每年每人 700 元交纳会费,其中首次申请执业的当年减半交纳。实****律师会员在实****期内的会费全免。律师助理会员按执业律师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交纳。第七条会员交纳当年度会费的时间为当年的 3 月- 5 月, 新会员交纳当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执业证照获准之日。第八条会费由会员在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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