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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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作为 21世纪我国文化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具有文化法制里程碑意义,也标志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促进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但是,这部法律仅仅提供了行政法性质的法律保护,这显然不足以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该法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问题做出直接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依然是立法空白。目前,我国“非遗”普查基本结束,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名录和4315项省级名录;评定公布了3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90名省级传承人; 相继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兴建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所。这其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了极大的比重。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就是岌岌可危的弱势文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处在更加艰难的境地。作者的研究目的有三,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现有法律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立法存在的空白,初步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二是通过田野调查进行客观观察,实际掌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现状。三是为切实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主,进而实现各族人民的文化平等和文化多样性,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 W 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这就首先需要界定诸多法律文件以及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从概念分析入手,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国际国内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实践进行归纳,初步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空间,带着这些问题,从实践中寻找答案。其次,作为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类论文,充分运用人类学分析方法,通过田野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通过案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关系,构建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本章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概念入手,通过国内外法律文件中不同时期的定义比较,以及与之相关概念的辨析,归纳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第二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进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明确的回答。本章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寻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依据,并对国内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整理和分析,掌握我国现有法律对其保护状况,进而发现目前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原则的质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性质的探讨。带着这些从理论和法律文件中发现的问题, 进入下一章的实证研究。第三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证研究"。本章的内容基于笔者对我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进行的调研, 结合该县申报文本等材料,对雷山县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重点对雷山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大成者之鼓藏节和雷山苗族芦笙制作工艺国家级代表传承人莫厌学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研究,发现实际工作中暴露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制度的缺失,将之与第二章发现的问题相印证。第四章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模式”。本章通过传统公法保护模式和私法保护模式的效果分析,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专利权发生冲突的案例进行简单分析,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地方实际情况,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摆脱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路径依赖,构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章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本章将从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三方面论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第六章为“研究结果"。这一章将总结本文研究结果, 并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建议。作者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本质属性。公法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私法以保护个人排他性权为宗旨,作者突破 Y--者择其一的传统,以全新的角度论证了非物质文化的权利性质。第二,分析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顺利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不足以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此,认为应该在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基础上,设立特殊保护机制。第三,明确社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的前提下,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外来改编者、搜集者等在传承、利用、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智慧成果依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即承认、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保护、规范其传承发展的“流”,并试图使这个制度能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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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