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摘要: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隐私权利,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对此,通过加强立法以及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将会很有必要。本文从当前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着手,提出了几点优化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成了完善民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是截至目前,我国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少之又少,尚未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切实保障。
  一、保护现状
  (一)确权不清晰
  当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仅限于姓名、荣誉、隐私、肖像以及名誉等角度,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内容全部涵盖进来,甚至可以说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仅是个人信息内容的一小部分。面对这种现状,通过民法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将很有必要。具体来讲,第一,若是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人格权的范畴,那么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应当以恢复权利人应有人格利益为重心,要着重解决权利人的精神损失问题,相对应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等方式为主。第二,若是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财产权的范畴,那么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其侧重点就应当在弥补财产利益角度,通过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对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救济。第三,若是将个人信息权单个划分出来,不纳入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畴,使其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方式存在,那么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问题分情况对待,选择用人格权还是财产权的路径解决问题。但较为遗憾的是,基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不够重视,该项权利尚未在民法领域得以完整确立。
  (二)体系不完善
  鉴于我国在民法领域还没有颁布系统化的民法典,关于公民权益保护的内容多体现在民事基本法与单行民事法律之中。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一般都依据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确定,当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姓名权等权利遭到侵害时,被害人就可以选择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只是不论是物质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规定都较为模糊,并不能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质性保护。因此,从此处可以看出,民法虽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的立法价值还没有充分实现出来。
  二、优化对策
  (一)加强信息保护立法
  直至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间接保护,也即关于保护的内容与救济都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中。2017年10月,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新的《民法总则》条款,该法律体系中增设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并对非法收集、传输、公开与使用他人信息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针对当前尚无专门保护个人信息法律的现状下,这一条款的重要性无须赘述。但是这一条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可以用来侵害个人信息的方式实则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条款中列明的几种。同时,这一条款也没有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以及保护范围、权利性質与内容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8888u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