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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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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2010 年7月 15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公布自 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 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 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 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 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第六条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 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 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 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 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 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 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 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 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 150 米外, 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养护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 应当设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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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