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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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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修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30402( 颁布时间) 20030601( 实施时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修订) ( 199 6年9月21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 年4月2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 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会计工作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当通过省财政部门依法组织的统一考试, 但会计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到财政部门直接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和检验制度。凡未通过检验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因有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挪用***,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 坚持准则, 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一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资料,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替代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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