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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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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01111( 颁布时间) 19901111( 实施时间) 20020406( 失效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号( 文号)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的原则是: 维护投资各方利益, 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依法生产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必须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 (一) 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 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 (二) 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奖励、津贴制度; (三) 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所需人才(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在省内招聘人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职务, 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四) 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经理可由外商推荐担任, 也可由中方推荐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国情, 采取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要信守合同, 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 企业应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协商处理,守约方有权追索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第六条中方选派董事会成员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 应选用思想品德好,熟悉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懂本行业务,会经营管理,有开拓精神并善于同外方合作的人员担任。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对此应认真审查。不经董事会同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批准证书时,应同时提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名单,由经贸部门逐级转报省经贸委审批。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及有关事宜, 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及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正常业务工作, 发现问题, 应当经过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处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及董事,在企业中不任实职的, 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但其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据实列支。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应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各级经委、经贸委应会同金融部门予以安排, 优先贷放, 并重点支持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资金, 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应按政策规定对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 贷放人民币资金。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管理, 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 核定合理的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持有外汇的单位相互调剂外汇, 调剂价格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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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