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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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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制定规章, 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协调、论证、审查、修改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 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有关的法律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可要求立项申请单位附送规章初稿。第七条公民、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 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第八条申请规章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第九条市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结合立项必要性、可行性、成熟性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并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分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立法调研计划。第十条规章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单位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 按照本规章规定由市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增补为当年规章立法计划。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部门。(一) 立法思路不符合《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立法调研的; (三)立法条件不成熟,必要性不充分、不客观的; (四)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立法计划的。第三章起草 3 第十二条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起草。市法制部门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必要的立法指导、协调。规章涉及若干职能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法制部门起草。规章内容重要或复杂的,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市法制部门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立法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 应当向市法制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说明原因。起草单位未按期完成起草工作, 又不向市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市法制部门可派人列席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10日。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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