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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医便〔2010〕10号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2001年开场,我厅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和"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7年,我厅对原"试行标准"进展了修订,印发了"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标准"〕。近几年来,按照"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但医学科学技术开展迅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断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开展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现将"暂行规定"和"暂行标准"下发各地、各医院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有关三级医院进展学****和讨论,并将书面意见与2010年3月10日前报我处。
联系人:高鹏,程福珍;联系:7,83620812; :0;电子信箱:.。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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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医管中心、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1:
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特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局部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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