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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转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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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政办发【2010】115号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转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转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转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权属,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和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到自治州范围内的国有控股企业、公用事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含国债资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补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自治州范围内国有控股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申请的政府投资补助,按法定程序转成的国家资本。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是指从事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的企业。第四条州、县市政府所出资的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州范围内的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情况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州、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投资补助转国有股权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州、县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助国资监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补助转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投资补助转国有股权的管理方式第六条中央及地方财政投入到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投资补助,全部作为国家资本。第七条中央及地方财政投入到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的政府投资补助下列情况为国家资本: (一)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等上级投入到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中的政府投资补助已明确作为国家资本或要求有关部门承诺作为国家资本的,全部作为国家资本; (二)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等上级投入到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中的政府投资补助未明确作为国家资本的,30%作为企业资本公积,70%作为国家资本; (三)州、县市财政投入到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的政府投资补助全部作为国家资本。第八条非国有控股的公用事业企业申请政府投
资补助项目资金累计额超过总投资比例的50%时,该项目资金全部作为国家资本。第九条政府投资补助转为国家资本的股权比例以增资扩股方式确定。第三章政府投资补助转国有股权的管理程序第十条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时,应同时将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拨付企业的政府投资补助先记入企业资本公积,达到一定额度时实施转国有股权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补助转国有股权的程序: (一)国资监管机构会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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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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