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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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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112(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7号( 文号)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 年1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2 年1月 12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4月1 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1月 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 保障饮用水安全, 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居民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 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第四条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 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 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 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推行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 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 专门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设立的有关环境保护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 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卫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通榆河水环境的意识; 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通榆河水环境保护。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沿线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编制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榆河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者方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线地区有关人民政府, 依据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通榆河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或者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 并通报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三条根据通榆河水质保护需要, 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通榆河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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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