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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XX书之日起一年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到达继续教育的要求后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XX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XX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效劳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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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效劳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XX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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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以下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XX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效劳机构、非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效劳机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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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处分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到达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分,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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