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保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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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 ,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 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 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 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 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 进行书面记录, 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 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包括( 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 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 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 “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 “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 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 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 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 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 “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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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