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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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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00116( 颁布时间) 19900116( 实施时间)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 9年8月29 日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 0年1月1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干部队伍建设第五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六章自治县的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建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隆林各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第二条隆林各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苗族、彝族、仡佬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壮族、汉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新州镇。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开放方针, 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 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方针和计划; 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本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 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 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惯的自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各民族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民族政策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公民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 保护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惩处一切对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员中, 苗族、彝族、仡佬族人员所占比例可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 壮族、汉族要有适当的名额。应当有苗族、彝族、仡佬族中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苗族、彝族、仡佬族中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员中,苗族、彝族、仡佬族人民所占比例, 可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壮族、汉族要有适当名额。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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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