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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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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1225( 颁布时间) 19961225( 实施时间) 成府发[1996]165 号( 文号) 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1996年12月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6 ]1 6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监督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工作, 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 维护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 含网络) 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 含网络) 的安全, 运行环境的安全, 保障信息的安全, 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国家安全局、国家保密局、版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备案;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进行监督、检查。(五) 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工作, 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 (六)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案件。第八条执法人员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督职责时, 应当出示市公安局制发的《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证》。第九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 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经审批确定安全等级, 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能使用。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查; (四)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况;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 负责防治和清除本单位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事件和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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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