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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例】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的性质与合理范围——“米其林”商标侵权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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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例】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的性质与合理范围——“米其林”商标侵权案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商标篇)商标权民事案件为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年度案例】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的性质与合理范围——“米其林”商标侵权案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商标篇)商标权民事案件为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此次策划涵盖了全国20余家法院推荐来的近百件典型案例,借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此次策划涵盖了近百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等7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全国20余家法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央视国际公司等168家企业;'苹果'商标、'米其林'商标、'拍客'商标等76个涉案商标。
案例16: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宝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的性质与合理范围
一审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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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标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围绕商标使用的含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据此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一种可采的思路。本案在这两方面均有所涉及,定性分析关注的是商标使用的性质,如不属于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描述性使用情形,可成立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定量分析关注的是商标使用的合理范围,如即使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商标,但使用时超出其所应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不属于正当、合理使用商标,也应构成侵犯商标权。
2【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骏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
米其林公司分别在12类轮胎商品和第37类服务的轮胎、轮胎修理、轮胎装配、车辆保养和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MICHELIN第、'米其林'等商标。宝骏公司既属于销售米其林、普利司通等轮胎的销售者,又属于从事轮胎装配、车辆维修的服务者。宝骏公司经营的店铺正门较宽,正门中部上方树有'宝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全称的商业匾额,正门中部下方右侧用较大字体列出公司经营项目包括'汽车维修、轮胎服务、四轮定位'等;正门左侧悬挂标有''、'MICHELIN'、'米其林'轮胎等图样、文字标识的商业匾额,匾额左上角标有'宝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名称,匾额下方有'四轮定位'、'专业修补'等文字展示。宝骏公司经营店铺内有米其林轮胎、普利司通轮胎等商品出售。
米其林公司认为宝骏公司在经营店铺正门左侧的商业匾额上使用''、'MICHELIN侧、'米其林'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提起诉讼。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米其林公司在第12类、第37类、第35类轮胎、内胎、轮胎修理、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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