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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要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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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高效运作。
(十四)数据导入。各市局应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导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导入数据要准确、全面。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工作。
(十五)搜索监测。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网络监管人员要运用系统提供的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对新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导入的经营主体全部搜索一次。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搜索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认领排查和录入建库。同时,要结合登记注册、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十六)主体建档。基层工商机关要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电子支付、虚拟空间租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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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包括官网、平台、网页、网店等类型),准确、全面记录名称、网址、类型、IP地址、ICP/ISP许可证号、主办者、经营围、服务器机房地址、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方式、电子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企业官方的分类管理书式登记台帐。
(十七)数据管理。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断维护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项目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经营主体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新发现的尚未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要及时注销,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数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十八)平台报送。监督辖区平台经营者索要和审查网店身份资料,建立网店档案和登记台帐,详细记录网店的登记信息或其、住址、号、联系、电子等实名登记信息,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网店登记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网络监管人员要及时将其导入数据库。
(十九)统计分析。网络监管人员在每个月末对辖区各单位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巡查、建档、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自然人经营者身份信息标记、网络案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向基层通报。
(二十)信息发布。各地要主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行业资讯、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容,用语准确,格式规,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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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
四、日常巡查
(二十一)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非定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二十二)巡查重点。网络巡查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页)。
(二十三)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实施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守法诚信情况,将网络经营主体划分为A级守信主体、B级警示主体、C级失信主体、D级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根据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度和行业风险度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制定分类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巡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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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巡查容。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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