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方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第八条 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以下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
:不大于40%;
: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25%,其他地区不小于20%;
: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他地区不小于12%;
。
〔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其他地区不得超过4层。建筑层高首层不超过4米,。
,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对因用地指标或者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征得相邻村〔居〕民同意。
,临40米以下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4米,临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6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遵循重心下移、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其中: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