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人员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选人用人机制,调动临时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经街道党工委研究,依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进临时人员资格要求
1、爱国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2、年龄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具备拟聘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在岗临时人员管理要求
1、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临时人员管理实行合同聘任制,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签字,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出具同意聘用意见书,单位与临时人员签订用人合同,合同需每年续签一次。合同到期后,经街道书记、主任、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共同出具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3、实行临时人员清退制度。凡临时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上级部门和街道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罚,严重时予以清退;在工作中不积极、表现较差、被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的临时人员,单位不再另行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凡男员工满58岁、女员工满55岁的临时人员将自动离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用人合同。
4、依据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关规章制度,街道给予临时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补充说明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街道党工委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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