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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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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
一、目的
公司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
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此文件适用于XX县局(分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定义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孕期,产期女职工“四期”保护实施办法
一、目的
公司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
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此文件适用于XX县局(分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定义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月经期。
四、内容
(一)孕期
女员工前三个月怀孕期要拿医院的孕妇检查结果到办公室查
验并备案。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及
伴有全身震动的作业。
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将安排由这
部分的员工实行五天8小时工作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机器
及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操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期
.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90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正规医务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产假。
(三)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活动。
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
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班每次三十分钟。
(四)月经期
.女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
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五、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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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