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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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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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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
露安排;
(七)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
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
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
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八)持有人及股东利益相关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
(九)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还应当载明
转股时持有人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时的安排;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应
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
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及质押回购等事项按照上交
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十二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
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
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
第三章 转股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
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
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
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委托代办转股业务的相关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申
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
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
过 200 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 200
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
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转
股。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可以转
股。每 3 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 5 个
交易日,不得多于 10 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
-5-申请转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
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当日申报转股的,
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第十七条 上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
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
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股申报数据,对可
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予以冻结。可转换
债券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换
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按其实际可用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予以冻结。
上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给发行人。
第十九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
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
(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
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
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
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
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
。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
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
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

-6-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
。转股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可
转换债券转股的基本情况,转股前后相关情况对比,新增股份限
售安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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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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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