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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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职改[2005]3号各市州、省直机关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现将《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2005年6月24日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完善和创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政工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湘办[2000]62号、湘宣字[2002]32号文件以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要坚持准入条件,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负责人,组织、宣传(宣教)、党办、政研室、统战、纪委等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保卫、司法(调解)、信访、人事、老干、计划生育、文明办、人民武装、监察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处(科)工作人员、政治辅导员和专业体育运动队领队人员。第五条截止申报之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离开政工岗位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政工人员在处分期间不能参评。第六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暂设在大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少数、公认、突出、从严的原则,一般控制在现有高级政工师职称总人数的10%以内。第三章任职资格必备条件第七条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忠于党,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第八条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参加政工系列专业知识课程考试。考试由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等。成绩合格者,在5年内申报相应档次职务有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知识,重点是***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革命史》主要包括1840年鸦片战争到现阶段的历史知识,重点是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知识。《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方针与原则、任务与内容、体制与机制、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重点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新对策。第九条申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外语水平要求,原则上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197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政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第十条申报中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获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试合格证书。根据湘人发[2003]39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5、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6、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凡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交1篇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作为代表作品,论文的具体要求按湘职改字[1999]25号文件执行。其中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指行政区划的县,下同)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既可以提供1篇本人公开发表的政工论文,也可以提供1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政工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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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