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txt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厦国税发〔2011〕27号签发人:陈佑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二)申报阶段
。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 申报方式。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

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zhfg8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