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省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廊坊市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全市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有效集成科普资源,提升科普能力,为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服务及产品的重要平台。通过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廊坊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能够向社会公众开放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
第四条廊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非场馆、传播媒体、研发创作等四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水族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的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课外科普活动的场所。
4、对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者及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组织或机构。
第六条市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业绩,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
(三)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有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并将支持和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七条市科普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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