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 米;
(四)乡道不少于5 米;
(五)高速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 米。
制止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立工程。
第十二条 制止在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以下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 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 米;
(三)高速马路不少于80 米。
本方法施行以前己经在马路两侧建立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 正在建立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马路,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马路建筑限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平安和马路畅通无紧要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马路建筑限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方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马路上及马路用地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在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展明火作业、搭建立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燃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马路标记、标线;
(五)砍伐、损坏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马路及马路附属设施;
(七)污染、损坏马路和影响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敬重土地运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制止将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马路。
制止在高速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或者个人进展以下作业,应当事先征得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马路、马路用地、马路建筑限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马路上设置立体穿插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马路和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需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马路管理机构遵照以下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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