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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贵州政务数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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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踊跃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幸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精确。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精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 登记会聚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登记会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精确的原那么。
  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遵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在政务信息资源书目效劳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会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遵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立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立独立的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
  其次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须要和数据会聚规那么,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开展行业数据会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平台。
  其次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并遵照采集书目、登记信息以及标准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会聚数据。










  其次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前登记会聚工程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会聚的新建工程,政务信息化工程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支配资金。
  第四章 共享效劳
  其次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效劳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效劳的原那么。
  其次十四条 政务数据遵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供应给全部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供应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运用或者仅局部内容能供应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供应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运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踊跃缔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其次十五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据履职须要运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干脆从政务数据会聚共享平台获得;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遵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状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其次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纳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其次十七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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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