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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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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场所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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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