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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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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
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
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
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
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
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
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
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
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等部
分原告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
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
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
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根本
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
提供的施工图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
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
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
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
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
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
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
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
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
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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