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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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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docx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
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
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
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 . ,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

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
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
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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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飞行的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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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