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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年(最新)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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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法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法
宁政规字 〔2022〕15号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 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方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局部组成 。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局部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给该工程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给该工程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局部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根底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局部组成 。对撤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撤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撤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那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 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 、撤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 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 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局部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 、 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 确需超过本条第〔一〕 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 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 平方米, 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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