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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医疗纠纷中证明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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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在医疗诉讼中,患者方常常因其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而对医疗损害行为无法举证,使得其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等一批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出台,确立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过加重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而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一、医疗纠纷的概念、范围及构成要件1、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2、医疗纠纷的范围(1)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无过失来分,医疗纠纷可以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曾确有失职行为或技术上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损害结果的存在,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没有过失或有诊疗、护理过失,但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及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2)有过失的医疗纠纷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方面划分,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差错是指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错,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作为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差错。(3)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可以为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行为。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见或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结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所产生是必然结果。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而不应属于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利用诊疗、护理之机对患者进行报复或破坏。3、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都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这种条件亦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指出的是公众相信的合理与否,是根据医务人员为其尽职责通常采取的行为来加以判定的,但是决定权在于法庭。(1)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具体来说,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务人员只有在正常工作时间、医疗机构指定工作场所、本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在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过程中,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才构成医疗纠纷。医务人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及执业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2)医疗纠纷的客观方面主要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主要指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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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