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市专利奖授予已取得重大发明创造,并实现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以及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振兴奖设个人和项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
(三)农村科技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
(四)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依照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开展市科学技术奖各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侯选人和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沈有关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被推荐奖励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注册,被推荐奖励项目应当在政区域内应用实施1年以上,经过技术评价,并取得明显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被推荐奖励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明确项目完成单位的顺序,作为一个项目被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九条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同奖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员等方面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已获得省级以上同一奖项奖励的;
(四)项目未在政区域内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表。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的所在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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