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个人所得税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对象
第三节税基与税率
第四节税收优惠
第五节税额抵免
第六节税额计算
第七节税款缴纳
第一节纳税人
本节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概述
二、居民纳税人
三、非居民纳税人
一、纳税人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地区,即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比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三、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用举例1
史密斯先生2006年2月1日来中国工作,2007年4月16日因工作需要被调派回英国总部。
解析:虽然史密斯先生来中国的时间超过一年,但由于我国税法所指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即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而史密斯先生在2006年度和2007年度均没有在中国境内住满一年。因此,史密斯先生两个年度均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应用举例2
约翰先生2006年2月12日来华工作。
2007年2月15日回国,2007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7年12月1日返回中国。
2008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解析:
约翰先生在中国三年里的纳税身份如下:
2006年度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2007年度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2008年度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将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
、薪金所得; 、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 ; ; 、股息、红利所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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