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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1) 对申请人的调查
① 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② 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③ 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④ 品行和信用状况;
⑤ 家庭基本情况;
⑥ 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2)对担保的调查
① 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② 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
③ 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④ 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并及时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贷审小组。
3. 集中审查(审议)。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查(审议)初评小组的初评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应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宣传栏向社会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低于3天。
集中审批。对公不■无异议的,由信用社主任集中审批(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利率浮动幅度)。超出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的申请,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农户核发贷款证。
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
1. 属保证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局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2. 属抵押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由双人(信贷员、信贷专管员)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属权利质押贷款的,与申请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属动产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信贷专管员及信贷人员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三)贷款上柜台(贷款发放)。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信用社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属一次性资金需求的,可不使用贷款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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