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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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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201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 __ 第 25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__
2000 年 1 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对因设 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 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 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 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 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 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
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 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 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 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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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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