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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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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公示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201 5年 10月 1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 2015-203 0年)》(以下简称: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城镇体系规划是省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引导本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省直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与省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省域内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关系到全省整体发展的项目建设, 以及涉及省内城镇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等活动, 必须符合省城镇体系规划。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政策、规划、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健全和完善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激励及约束制度, 实现全方位合作和多方共赢, 促进协调发展。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 2 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督促落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计划, 制定或协调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规划, 对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一级空间管治区域直接监管, 对特定建设项目进行选址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群规划) (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各州(市) 人民政府在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过程中, 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 主动进行协商, 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依据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本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划定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实施日常规划管理, 并协调州(市) 内各县(市) 发展及空间安排上的不同意见和纠纷。各县(市) 人民政府应保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执行和落实, 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编制的各级、各类城乡规划, 应严格落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引导和控制辖区内的保护、开发建设活动, 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及保障制度, 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第五条省、州(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动态维护和修改; 3 (二)监督、检查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三) 根据省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 依据省城镇体系规划提出规划要求, 指导州(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 城市总体规划等下位规划的编制, 强化对重大战略、空间发展导向、重点项目布局的调控; (五)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省城镇体系规划,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六) 依法核发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七)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需要, 组织开展区域空间发展和城乡建设重要课题的研究。各州(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六条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分工, 制定并落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部门实施计划或预算计划,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 4 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跨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 必须与省城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相衔接。区域性专项规划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时, 应当附具省城镇体系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或控制开发的区域,应与省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第七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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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