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将执行档案与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正卷)合并建档。其中,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法律文书列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正卷)。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与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副卷)合并建档,由司法所留存。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限,其本人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七日(含)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均需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批准外出期间的表现纳入居住地司法所管理考核。
  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书面通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或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期间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跨县(市、区)及其以上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
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司法所应当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建立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教育基地,以及引导和鼓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自我学****自我教育等方式和途径,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HShess
  • 文件大小4.78 MB
  • 时间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