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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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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二审修改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区辖区内的行政街, 本市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2- 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深汕特别合作区、华侨管理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经费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工作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海洋与渔业、交通、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执法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3- 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等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七条【综合执法】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区域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八条【宣传教育】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管理者应当每月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计划,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第九条【自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居) 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促进村(居)民自治管理,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活动、公益行动。第十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12319 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 110 报警电话、 12345 市民热线电话的对接。-4- 第十一条【奖励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曝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自觉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义务,或者逾期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曝光。曝光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三条【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责任区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 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乱设置广告设施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霉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第十五条【责任人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城市绿地,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5- (二) 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汕尾市城区品清湖水域、沙滩及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 乐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 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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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