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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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望各地认真落实。
一、自治区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要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工作。要坚持实行散养畜禽春秋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要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二、切实强化免疫工作,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小反刍兽疫的总体要求是,在边境地区和与西藏阿里接壤地区对所有未免疫的幼畜和免疫期超过3年的羊只进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在做好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对狂犬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布病、炭疽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三、主要措施
1. 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确保免疫剂量。针对春季牲畜体况差、瘦弱畜多的情况,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分点多次进行免疫,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要准备相关救治药品,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切实降低动物免疫副反应的死亡率,提高免疫质量。同时,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3. 强化免疫档案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态监管机制,详细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切实做到养殖情况有底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畜禽强制免疫无漏洞,且免疫的家畜有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4. 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乡(镇)、养殖场(厂)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国家和自治区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5. 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订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将免疫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 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及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必须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7.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对重点地区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四、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 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蛋鸡免疫: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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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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