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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活动。因此,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行政的监视虽在法律地位上很高而实际监视地位较低,监视效果自然不明显。










(2)在现行的权力监视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很弱,靠领导干部的自律、道德素养发挥着关键作用。地方党政正职领导与副职领导之间,书记与常委、委员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很难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中指责和自我指责来进展同级监视。通常权威性的监视体系是自上而下的。以群众监视为例,群众是国家给予的一种民主权利,对监视客体的违法失职行为只能通过有关向监视客体的上级或同级部门信访、写检举信、投诉控告或通过网络媒体报纸舆论的压力实施,使群众监视有监视权力却无法监视的地位。所以对自下而上的监视体系应当具有干脆对监视客体的违法、渎职的行为进展订正和追究责任的权力。这就须要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赐予保障,使广阔群众监视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作后盾,人民群众才能勇于踊跃监视。公正、公允、公开是监视的前提,监视的保证是知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应当有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视组织机构呈现多元化。监视机构多、主体多、渠道
方式多是我国的行政监视体制享有的优点。但假如这些监视组织机构不能够整合,就难以发挥这种优越性。在行政监视过程中,各个监视部门职责没有分清,权责相互交差。致使整个监视体系缺乏领头羊,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不通,之间没有彻底沟通,推来推去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局部无人监视的空白区域。这就使行政监视机构的威信在群众中大打折扣,减弱了监视机制的整体效能。











(1)监视权利构造不均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这种独立地位却经常受到挑战,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与相对弱小的监视权力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构造,使监视者无法有效发挥监视功能。在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的状况下,行政监视力度就下降了。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视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爱护主义的影响,内部监视机构往往难以从宏观上实现监视,从而使监视陷于一种两难境地,紧要制约了监视机构的职能发挥。
(2)行政监视形式与内容单一化也是造成行政监视不强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程监视,对于行政监视可以分为事前监视、事中监视、事后监视,只有将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将监视的重点放在事后监视,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才起先进展查处,这就忽视了事前监视的预防功能和事中监视的调控功能,使监视工作陷入消极被动的局面。另外,在监视内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视比拟注意违规行为,而无视对非违规行为的制约。因此,简单造成***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视体系中的内、外部监视主体间的关系困难,各监视主体在监视权限、监视方式、监视程序、监视范围等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界定不明确、分工不详细现象。各监视主体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有力、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

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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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