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海洋环境污染去除处理方法
【公布部门】
【公布时间】 2002-03-06
【正 文】
海洋环境污染去除处理方法
第 1 条
本方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
【法规名称】 海洋环境污染去除处理方法
【公布部门】
【公布时间】 2002-03-06
【正 文】
海洋环境污染去除处理方法
第 1 条
本方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海洋环境污染之去除处理,应就污染情况及作业环境评估去除处理技术,选用环境冲击最低之方法为之。
第 3 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污染物有严重影响海域水质者;应以污染物之回收为优先,并尽速采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围堵,以防止污染扩散,使用之方式及工具应防止二次污染。
第 4 条
化学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去除处理,应参考物质平安资料表所定之处理方式。
第 5 条
海洋环境油污染之去除处理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得使用油分散剂:
一油污染有造成鸟类、海中生物、生态敏感带、海滩损害之虞时。
二对岸边设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时。
三其他经评估需使用之情况。
前项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环境用药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 6 条
于非乱流水域之海洋环境发生大量油污染,无法及时有效回收时,得先行围堵油污染之范围,并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以现场燃烧法处理之。
第 7 条
海洋环境中之潮间带地区,因其性质特殊,油污染去除处理,除考量自然复育方式外,应依潮间带地区之特性,优先以以下方式为之:
一潮间带地区属沙滩者:
(一) 油污凝集后将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
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应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二) 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冲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或以
油分散剂处理。
(三) 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方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潮间带地区属砂砾者:
(一) 沾附于砂砾上层之油污染去除得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
块及沾附油污之砂砾,应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二) 沾附油污之砂砾滩假设因波浪冲击,致油污有渗入较深处之虞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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