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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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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总体要求
科学制订施工方案。严格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营业线施工方案 审查;认真组织现场调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施工方案切合现 场实际,可操作、能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预审和审查制度
预审。执行 《关于公布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营业线施工的“行车条件、施工
方法和安全措施”,缺一不可。
监理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经监理单位签署审
核意见,按建设部“ 248 号文”规定提报“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
方案报审表”。
审批流程:施工单位内审-监理审核-地铁公司-地铁办(东华公司)
一路局业务处。
•施工方案签认制度
必须经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局级(公司)技术
负责人签认;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
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
路局(上铁运发〔 2010〕 161 号)第 8 条规定: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
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
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
技术负责人签认;
请地铁公司项目工程师注意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此项规定。
•备齐报送资料
按审批流程验证相关公司的签认手续。
报送资料:施组方案、监理报审单、会议纪要、路局批文、安全协 议和“四员一长”、“施工负责人”和“特种设备”等关键岗位人 员持证上岗名单,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时间: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后即可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路局(上铁运发〔 2010〕 161 号)第 6 条第 4 点规定:施工单位按预
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签订规定:按路局(上铁运发〔2008〕 316 号)第 19 条规定执行。
其中: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
施工项目分别签订 (区间内作业地点涉及两个行车组织单位的需分别
签订) ;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
由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注意事项:
施工安全协议必须有编号;
协议结束期限不明确时可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施工结束工程验
交日期止”;
遇跨年度施工时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应在协议中明确。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路局(上铁运发〔2010〕 161 号)第 9 条规定:
1. 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 (含变
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
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
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
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
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
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 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 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 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 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 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
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 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 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 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责任追究
路局(上铁运发〔 2010〕 161 号)第 11 条规定:
1 .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未尽到培训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不清楚有
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发现或造成事故和险情的,追究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
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未构成事故的,根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
设备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
任。
4.已经开工的地段发生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不到位、监护 不力等问题的一律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 现场实际,经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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