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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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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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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 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
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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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0